大丰芙蓉药房违规 (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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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大丰芙蓉药房违规 (第二次)
来信人姓名
王成龙
来信时间
2014-08-14
来信内容
大丰镇崇义桥南街62号芙蓉大药房违规卖处方药(随便卖,给钱就卖)违规刷社保卡(随便刷只要有卡就可以刷)没有职业药师驻点。请各给领导暗访为证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信时间 2014-07-25 先生: 你好,接到你在区长信箱反映大丰芙蓉药房违规 的问题后, 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指定专人对该举报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1、2014年7月24日10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新都区大丰华庆药店(四川芙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药店现场负责人为执法人员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徐燕不在岗。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正在向顾客销售处方药:左甲状腺素纳片(批号170750、规格50ug、生产企业Merck KGaA、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00523),顾客在购买上述药品时没有提供医生开据的处方签。初步调查,该药店涉嫌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我局已进行立案调查。4、该药店违规刷社保卡一事,不属于我局调查处理范围,请举报人向相关部门投诉。5、执法人员拨打举报人所留的电话,电话主人称:自己未进行过相关投诉和举报,对相关情况不清楚。6、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药店现场负责人: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不得开展其它药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此复。 成都市新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24日目前该药房还在违规,上次回复的处理立案调查的结果是什么。目前有结果没有,什么时间有结果。谢谢
回信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信时间
2014-08-15
回信内容
王先生:你好,在接到你在区长信箱第二次反映新都区大丰华庆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后,我局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前往核查,现将两次核查情况回复如下:一、7月22日核查处理情况1、我局于2014年7月24日对新都区大丰华庆药店(四川芙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华庆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2、经调查、确认,新都区大丰华庆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向新都区大丰华庆药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11日对新都区大丰华庆药店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二、8月15日核查处理情况(一)现场检查核实情况1、2014年8月15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新都区大丰华庆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药店现场负责人为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资质,证照齐全、有效。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处理情况上述现场检查和相关调查均表明,大丰华庆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鉴于我局已于前期要求该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于8月11日给予该药店警告处罚的情况,我局拟对大丰华庆药店给予罚款5000-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新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8月15日
回信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信时间
2014-08-18
回信内容
王成龙同志: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7月下旬我局已接到您反映“大丰镇南街62号芙蓉大药房处方药随便卖并违规刷社保卡”的信件,立刻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调查。经查实,发现该药店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场所内摆放日用品;2.未能提供进、销、存财务报表;3.医保刷卡药品明细与实际销售药品不一致等情况。根据《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服务协议书》有关规定,决定对该药店进行以下处理:1.限期整改;2.暂停医疗保险业务(暂停医疗保险刷卡业务)。此复。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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