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网桂平7月5日电(记者 邓铁军 通信员 吴家文 杨剑锋)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审查院提起公诉、备受社会广泛存眷的2012年桂平“3-11”沉船变乱一案7月1日做出判决,变乱义务人均以重大年夜义务变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个中,李桂雄和陈汉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李达森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信英被判处有期徒型三年光光阴刑四年。
2012年3月11日上午,由船长陈汉超和李桂雄轮流驾驶的桂平锐丰船务公司锐丰329号船,大年夜藤县装载1900余吨瓷沙路过桂平市浔江东塔河面时,与下行的李达森驾驶的石咀客渡035号船相遇,锐丰329号船鸣笛请求035号船避让,锐丰329号船长陈汉超认为035号船会避让,就指令李桂雄按本来航路行驶,结不雅导致两船碰撞,035号船沉没,致使该船48名乘客全部落水,个中20人遇难。
经查询拜访认定,锐丰329号船负变乱重要义务,石咀客渡035号船负次要义务。
(原标题:广西桂平"3·11"沉船变乱案宣判 4变乱义务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