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退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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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房产税退税补贴
来信人姓名
新都人
来信时间
2014-08-01
来信内容
请问是否有新规定08年-09年购房的可以按照缴税额给以补贴或退还
回信人
房管局
回信时间
2014-08-12
回信内容
同志: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区的购房补贴政策,按照《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新都府发[2008]61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享受购房补贴截止日期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09]13号)文件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相应购房补贴: 2008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购买18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按政策全额交纳契税。 2008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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