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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不可卖“活禽” 须宰杀后交付购买者

  • 发布日期:2014-06-1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72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hzh {display: none; }  浙江省政府划定的活禽范围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浙江省政府制定颁布的《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指出,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限制区域外按规定防疫条件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经营和休市期间都要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违反规定的由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否则,由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政府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情况,决定暂停活禽交易,区域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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