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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污水遭处罚状告环保局 局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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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成都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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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成都家电售后服务维修中心
  • 联系人客服    未注册
  • 手机028-83085150
  • 地区成都
  • 地址上门维修:空调、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燃气灶、抽油烟机。成都市区,新都,双流,温江,郫县,龙泉均可以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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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8月22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该案件上诉人陈某因不服成华区环境保护局对其私设暗管偷排污水作出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将成华区环保局告上法庭,成华区环保局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刘方祺 陈兴东 记者 王彬荣)8月22日报道 今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该案件上诉人陈某因不服成华区环境保护局对其私设暗管偷排污水作出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将成华区环保局告上法庭,成华区环保局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30余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群众代表应邀走进法庭,现场旁听了该案件的审理。 工厂二次偷排污水遭罚款10万 上诉人陈某系一个体钢化玻璃加工厂业主。2012年11月2日,成华区环保局在对该加工厂位于成华区保和街道的一处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经过调查,该加工厂在2012年7月20日即因“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受到过成华区环保局的处罚,此次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的规定,成华区环保局拟对陈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听证,于12月1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成华区环保局长出庭应诉答辩 陈某认为,成华区环保局对其顶格作出的10万元行政处罚太重,遂以处罚对象错误、罚款显失公平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处罚决定。一审败诉后,陈某又上诉至成都中院,成华区环保局局长作为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法庭经审理认为,陈某加工厂的注册地虽然位于龙泉驿区,但涉案地属于该加工厂的一个生产点,故成华区环保局将该加工厂作为处罚对象正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陈某的加工厂在第一次被查处后,继续在生产点采取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污水,规避执法机关的监管,在此情况下,成华区环保护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加工厂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法庭认为成华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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