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的李先生驾车遇车祸,车上弟妹甩出车外被本车碾死。因死者系本车乘客且赔付悬殊,保险公司拒赔。 “砰———”一声撞击,双流的李先生眼睁睁看着同车的弟妹被撞出车外,不幸被自己驾驶的轿车碾压身亡。这一撞却撞出了一个法律难题,在保险理赔和诉讼中,李先生迷糊了:被他的车碾死的弟妹算“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车外人员?
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车上人员,拒按第三者险理赔;一审法院认定死者由车上人员转化成了车外人员,判决按第三者险赔偿;二审法院认定死者身份不能转化,不能按第三者险赔。不同理解,不同判决,李先生的赔偿金额悬殊数十万。
事发:
亲戚被撞出车外被本车碾死
在双流华阳经营冒菜馆的李先生因为接送亲友而酿成的车祸,不但给两家人的关系平添了不快,更憋屈的是,跟保险公司的理赔诉讼最终落得了败诉的结局。
去年中秋晚上,李先生开着自己的比亚迪轿车,前往车站接前来做客的弟妹祝女士。不料,在路上,李先生的轿车撞上了一辆雪佛兰轿车,巨大的撞击波将没系安全带的祝女士瞬间甩出车外,而李先生驾驶的轿车侧翻,刚好碾压在祝女士身上,致其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比亚迪轿车负主要责任,雪佛兰轿车负次要责任。比亚迪轿车在人保成都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死者系本车乘客,保险公司拒赔。
一审:
死者转化为了车外人员
经协调,雪佛兰轿车一方付了11万。“我拿出积蓄,还借了几万元,一共赔付了死者亲属12万元。”李先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当时想自己垫付了,保险公司能赔付,没想到理赔无望。死者亲属将两车车主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给予56万余元的损失赔偿。
双流法院一审认定死者由车上人员转化成了车外人员,支持按“第三者”身份赔偿,认定事故赔偿损失为56万余元,判决由两车共计赔偿交强险22万元,剩余34万元由比亚迪车主李某承担70%,即23.89万元,其中,被告人保成都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偿20万元,剩余3.89万元由李先生自行赔偿;雪佛兰车主承担30%,即10.24万元,由信达四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二审:
认定死者属车上人员
承保比亚迪轿车的人保成都公司上诉指出,死者祝女士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本车人员”与“车上人员”的区别是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死者祝女士应认定为“车上人员”,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不应由本车保险予以赔偿。同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据此,判决事故损失56万余元,首先由雪佛兰轿车交强险赔偿11万元,剩余45万余元由比亚迪轿车司机自行承担70%,即31.5万余元,雪佛兰轿车司机赔偿30%,即13.5万元(由信达四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拿到这份终审判决,李先生虽然也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感叹“买保险还有什么意思”。
新闻链接
“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可转化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第7期中刊载一起类似案例指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孙兆云
原标题:一审死者是“第三者” 二审变成“车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