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法定程序,单方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今(1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蒲江司法局获悉,近日蒲江司法与多部门合作,行政调解一起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件,公司30个被无故解聘的农民工领到27万余元劳动报酬,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那儿上班八九年了,说辞就辞,叫我们的生活咋办?”刚走进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室,几十名农民工就急切的向工作人员“诉苦”。据了解,他们原是某塑料容器制造公司的工人,春节后,公司负责人突然告诉他们:因为公司经营困难,现在想节省一些开支,这个月的工资结清之后,大家就不用来上班了。面对突然降临的“噩耗”,大家的生活一下陷入了困境。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将每个农民工的身份信息、用工信息、工资拖欠金额、经济补偿金数额全部登记在册。同时,启动绿色通道予以现场立案、当场指派,现场联系了法律服务所,将案件情况予以说明。因春节刚过,为避免农民工错过面临外出打工的时间,援助中心一方面跟县劳动监察大队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另一方面考虑到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的人员多(30人次)、分散广(来自蒲江、邛崃、资阳等各个地方)、金额高(经济补偿金总计高达271117元),中心和案件承办律师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在多方行政调解下,公司最终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四川惠达塑业有限公司将271117元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付给了全部农民工。
蒲江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公司因为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困难,而进行裁员,属于单方面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裁员人数超过20人,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不经法定程序,单方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鲜容 四川新闻网记者 张异同
原标题:为节省开支30民工被无故解雇 司法维权讨回27万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