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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没标产地 成都一超市被判赔顾客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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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成都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4-08-13
浏览次数: 83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成都家电售后服务维修中心
  • 联系人客服    未注册
  • 手机028-83085150
  • 地区成都
  • 地址上门维修:空调、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燃气灶、抽油烟机。成都市区,新都,双流,温江,郫县,龙泉均可以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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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郭先生花了3234元,在超市买了两种果汁饮料,不料这两种果汁饮料都没标明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也没注明果汁含量。昨日,成都中院最终二审判决在维持退款的同时,改判超市10倍赔偿郭先生,也就是赔郭先生32340元。  相关法条摘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市民郭先生花了3234元,在超市买了两种果汁饮料,不料这两种果汁饮料都没标明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也没注明果汁含量。郭先生将这家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款,外加10倍赔偿。   高新法院一审认定这两种果饮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仅支持了郭先生退款的请求。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最终二审判决在维持退款的同时,改判超市10倍赔偿郭先生,也就是赔郭先生32340元。   不是“不安全食品”   一审不支持10倍赔偿   去年2月底3月初,市民郭先生分三次花费了3234元,在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超市)高新店,购买了柠檬骨胶原美肌和维生素蓝莓舒眼这两种果汁饮料。   这两种产品属于果汁饮料,都由时代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但果饮的标签标明没标明果汁含量,也没标明生产者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时,蓝莓果饮在标签中标有花青素,经执法部门送检发现实际上没有。去年8月,郭先生以超市所售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将万家超市及其高新店告上法院,诉请退款,并赔偿10倍货款。   高新法院一审认为,万家超市高新店销售的果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饮品实际成分与标识不符,因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退还3234元货款。针对郭先生提出10倍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条款针对是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行为。郭先生所购买的这两种果饮都是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但对这两种果饮的检测报告显示,铅、菌落总数等项目均符合标准,因而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高新法院仅判决支持退款,并没有支持郭先生10倍赔偿的诉求。   二审认为属于“不安全食品”   判超市赔32340元   一审判决结果让郭先生很郁闷,超市明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他们销售的这两种果饮料明明就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郭先生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后认为,虽然这两种果饮只是标签不符,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推定,万家超市高新店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法院查明,万家超市高新店是万家超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由万家超市承担。   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万家超市退还货款3234万的同时,改判万家超市支付郭先生10倍货款32340元的赔偿金。   昨日下午,万家超市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非常重视此事,制定了严密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抽查。   为何二审改判超市赔偿10倍?   理由一:标签不规范,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万家超市高新店认为,这两种果饮仅仅是标签不规范,符合安全标准。   成都中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且标签应当标明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对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都有明确规定。   郭先生购买的两种果饮作为预包装食品,没注明生产者地址及联系方式,也没注明果汁含量,且标签载明的添加剂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情况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承办法官指出,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对食品标签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维护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   理由二:推定超市明知食品不安全,还摆上货架销售   万家超市高新店认为,该店在销售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故意。   根据食品安全法可知,消费者想要10倍赔偿,就必须得确定销售者在销售食品时主观上是明知。如果让消费者对销售者的“明知”承担证明责任,难度大,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督促销售者依法经营。   法院认为,销售者是否“明知”,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者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推定其明知。   在本案中,万家超市高新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尽到审慎检查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但万家超市高新店却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摆在货架上销售,置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与自身的社会责任于不顾,故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标题:果汁没标产地 超市要赔顾客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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