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高院刑四庭严格依照刑诉法该规定,将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被告人宋某故意杀人死缓复核案发回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宋某在重审后被宣告无罪。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近日,省高院刑四庭严格依照刑诉法该规定,将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被告人宋某故意杀人死缓复核案发回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宋某在重审后被宣告无罪。
宋某故意杀人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伍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4时30分,伍某被发现死于双凤镇徐安文家稻田缺口处。经鉴定,伍某系生前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性质系他杀。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杀害伍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方面,宋某有罪供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是宋某有罪供述合法性未得到保证。二是宋某有罪供述客观性未得到充分查实,所供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等不吻合,且现场没有发现与宋某有关的痕迹、物品。
另一方面,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本案认定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宋某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能形成锁链。因此,内江中院对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宋某无罪。
此案成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修订后的刑诉法以来,首次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记者杜玉全)
原标题:内江一嫌疑人供述认罪但无实证 法院重审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