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困难且裁员数量低于10%的企业,可缓缴社保费用最多半年,缓缴期间参保缴费人员的待遇不受影响。 缓缴条件
经相关部门认定;申请缓缴前一年足额缴纳社保;裁员数量低于10%;缓缴不超过6个月。
生产经营困难且裁员数量低于10%的企业,可缓缴社保费用最多半年,缓缴期间参保缴费人员的待遇不受影响。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局出台了贯彻落实《成都市关于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困难企业可按程序申报享受社保的相关优惠政策。
6月底,我市下发了《成都市关于促进当前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二条措施》,其中第22条明确: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
《实施细则》对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条件、申报程序等进行了明确。据悉,凡是经市或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基层政府(或派出机构)认定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同时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裁员数量低于10%。
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企业应提供市或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基层政府(或派出机构)出具的认定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证明;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企业申请报告、《成都市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申请表》、《成都市困难企业缓缴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申请表》。
在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同级人社局申报;在市社保局参保的企业向市社保局申报。经审核后,符合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缓缴条件的企业,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具缓缴批复;符合养老保险费缓缴条件的企业,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审批。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登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
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个人账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其中,新增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企业应补缴该参保缴费人员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 (记者 裴睿)
原标题: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