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验结果,运渣车司机在事发时看不见处于车辆盲区的被害人,也听不见外面的喊话。提醒:货车盲区有哪些?
货车盲区内事故多发
京华时报报道,2013年10月12日9时10分许,王某驾驶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房山区108国道51公里300米处时,刚从公交车上下来的乘客安某,步行从停靠在路南边的公交车前,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王某刹车不及,将安某撞亡。
金陵晚报报道,2014年5月8日,在南京市宁杭公路广宁街路口,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撞到了一辆小轿车,轿车被弹开一两米远,但肇事混凝土司机浑然不知,开车直接走了。
扬州晚报报道,2014年4月24日,扬州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在倒车时将一老太撞倒,老太当场身亡。“可能是倒车的时候产生视觉盲区,没有注意到后面行人。”处理该事故交警告诉记者。
去年10月15日,运渣车司机杨公政在成都一工地乱倒渣土时将一现场看护人员卷入车轮下碾死。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杀人?
运渣车碾死人 司机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 追踪
运渣车司机杨公政在工地乱倒渣土时被现场看护人员发现,在启动车辆逃离现场过程中,将一看护人员卷入车轮下碾死。这一发生在去年10月15日的运渣车司机碾死人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警方当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拘,随后检察院以同一罪名批捕运渣车司机,成为了成都城区首起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的交通肇事案。
昨日,运渣车司机站在金牛区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庭上接受审判,他的命运发生了“逆转”:金牛检察院指控以及法院当庭宣判的罪名,都是交通肇事罪,判处杨公政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根据实验结果,运渣车司机在事发时看不见处于车辆盲区的被害人,也听不见外面的喊话,应该是过失犯罪,罪名也从“故意杀人罪”变成了“交通肇事罪”。
偷倒建渣碾死人,以故意杀人罪被捕
昨日上午,金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午10点庭审正式开始前,整个法庭已挤满了很多旁听群众。和被告人亲属一样关心此案的,还有被害人家属和一些社区热心人士。此案案发时影响很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而进入司法程序后关注的焦点之一是,被告人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法庭上,再现了这起案件的发生过程:2013年10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杨公政驾驶川A76951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由金牛区金丰路量力钢材城3号门进入洞子口乡踏水村,晚上9点13分左右,车行至踏水村8组一无名道路处的烂尾楼前倾倒建渣。
巨大的倾倒声惊动了看护场地的刘光云和工友陈先生,两人随后跑出来查看。见杨公政的车子已倾倒完毕准备离开,刘光云和陈先生便一前一后挡住车子,并准备通知交警部门。没想到,刘光云刚行至大货车左前方时,车突然启动,并将其卷入车轮下致使其当场死亡,运渣车则快速离开现场。
10月16日,杨公政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自首。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杨公政负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杨公政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随后被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并成为成都城区首起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的交通肇事案。
补充侦查后,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发现了一个核心问题:关于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同事的口供。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相差甚远,主观恶性上完全不同。在此情况下,检察院经过多轮讨论,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最终,罪名变为交通肇事罪并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悔罪态度、量刑情节等各量刑情节展开辩论。辩方对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等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金牛区法院经过近2个小时的审理,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违规行为下的交通事故
法官:2年6个月,属重判
被害人家属认为,司机是故意碾死了自己的亲人,对于具体罪名他们并不清楚,但对2年零六个月的判决,他们表示“太轻了”。据唐女士介绍,事发后至今,被害人家里一直没有获得任何赔偿。目前民事部分仍在审理中。
据审案法官介绍,本案在侦查批捕阶段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后变更为交通肇事罪,其核心问题在于证据的补充完善。对于两年零六个月的量刑,承办法官表示,综合本案情节,交通肇事罪在三年以下量刑,此案的判决算是较重的量刑了。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驾驶的大货车不是在正常行驶中发生事故,而是建立在一个严重违规的倾倒建渣的前提下,正是在这个违规行为下引发的交通事故,因此属于从重情节。庭审时还查明被告人明知肇事车辆的方向盘转向不正常而放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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