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例确定的命名规则中,“禁止有偿命名地名”被明确提出。此外,条例也明确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品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成都举行,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4月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成都市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实际,按照“大城市、细管理”的理念,制定地名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推进地名管理法制化、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十分必要。《条例》确立了统一归口、协同管理的地名命名模式,明确了编制地名规划的责任主体和命名规则,建立了公众参与机制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并对当前建筑物名称管理混乱、历史地名保护欠缺力度等突出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据悉,《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活动。在条例确定的命名规则中,“禁止有偿命名地名”被明确提出。此外,条例也明确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品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条例》规定,若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物、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公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广告发布中涉及地名不规范的情况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制定符合成都市城市建设、生产生活和文化传承等需要,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与上位法不抵触,建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记者董焦)
原标题:成都史上最严地名管理条例提请审查 拟禁有偿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