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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贪便宜低价买被盗车自用 2名购买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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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成都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4-07-07
浏览次数: 58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成都家电售后服务维修中心
  • 联系人客服    未注册
  • 手机028-83085150
  • 地区成都
  • 地址上门维修:空调、电视、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燃气灶、抽油烟机。成都市区,新都,双流,温江,郫县,龙泉均可以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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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12月12日在路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购得一辆无手续的被盗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自用。经查,该车是谢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在成都市被盗的车辆。 “3600元就能买原价32066元的红色长安牌MINI奔奔轿车。”真有这么天上掉馅饼的事?近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被告人杨某用3600元买了一辆价值32066元的“贼货”轿车。   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一名绰号为“红娃”的男子手里购买了一辆无任何手续的红色长安牌MINI奔奔轿车自用,价格仅在3600元。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066元。经查。这辆车是李某某于2011年9月24日8时许在成都市被盗的车辆。   据介绍,另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前者案情类似。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12月12日在路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购得一辆无手续的被盗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自用。经查,该车是谢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在成都市被盗的车辆。   法官解释:   审理该两起案件的法官表示,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为贪图小便宜进行购买,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该罪起刑没有数额限制。   法官释疑:   哪些情况属于“明知”?   法官提示,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机动车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这些情况都可认定为“明知”。因此,法官强调,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自身权利,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者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并及时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记者刘佩佩) 原标题:贪便宜低价买被盗车自用 成都2名购买赃车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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