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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环保局向省委党校催讨排污费 法院强迫履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02  浏览次数:103
核心提示:  一笔未缴的排污费,让长春市环保局“杠”上了吉林省委党校。  客岁11月5日,长春市环保局向吉林省委党校下达了两份排污费
  一笔未缴的排污费,让长春市环保局“杠”上了吉林省委党校。   客岁11月5日,长春市环保局向吉林省委党校下达了两份排污费缴纳通知,总计11万8千余元。法按刻日内,吉林省委党校并未就此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告状。   本年3月20日,长春市环保局再次下发催缴通知,吉林省委党鹑逝世旧拒不缴纳。   长春市环保局没辙了,只得去法院申请强迫履行。7月25日,长春市旭日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裁定。   旭日区法院认为,长春市环保局实用司法、律例精确,相符法定法度榜样,准予其对吉林省委党校予以强迫履行。   9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例,很多网友对环保局及法院的做法表示赞成:“法律就应一视同仁。”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长春市情况保护局申请强迫履行对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党校拒不实施缴纳排污费通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春市旭日区人平易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4)朝行非执字第13号   申请履行人:长春市情况保护局,居处地:吉林省长春市旭日区。   法定代表人于春,局长。   宛转代劳人蒋步新,该局监察支队稽查采嘲堕察大年夜队长。   被履行人: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党校,居处地:吉林省长春市旭日区。   申请履行人长春市情况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迫履行对被履行人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党校(以下简称吉林省委党校)拒不实施申请人下达的缴纳排污费通知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履行人市环保局分别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履行人吉林省委党校下达了《排污费核定通知书》(长环监费核字(2012)03620号、(2013)03621号),2013年11月5日向被履行人下达了长环监费字(2012)0338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应缴纳排污费47,388.00元、长环监费字(2013)0338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应缴纳排污费71,082.00元,被履行人吉林省委党校在法按刻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平易近法院告状,申请履行人市环保局又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履行人下达了《催告通知书》(长环催告字(2014)002号,但被履行人吉林省委党校拒不实施缴纳排污费义务,致使申请履行人市环保局申请本院强迫履行,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长环监费字(2012)03380号、(2013)0338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被履行人应缴纳排污费的数额。   本院认为,申请履行人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应用治理条例》和国财务部国度情况保护总局第17号《排污费资金收缴应用治理办法》及有关情况保护司法、律例、规章的规定,向被履行人吉林省委党校下达(2012)03380号、(2013)0338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核定缴费数额精确,实用司法、律例精确,相符法定法度榜样。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履行人长春市情况保护局对被履行人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党校作出的长环监费字(2012)03380号、(2013)0338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予以强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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