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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申请东阳公安局躲避吴永正涉诬告副市长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0  浏览次数:47
核心提示:  核心提示:吴英案比来掀起的“诬告风波”,呈原被告“对掐”之势。今朝,最尖利的一点就是,东阳市公安局对此案的承办,是否
  核心提示:吴英案比来掀起的“诬告风波”,呈原被告“对掐”之势。今朝,最尖利的一点就是,东阳市公安局对此案的承办,是否应当躲避。大年夜案发至今,东阳市公安局介入办案,成了遭受质疑的要点之一。   21世纪经济报道 一度趋于平息之态的吴英案,再次出现悬念。8月18日晚间,21世纪经济报道大年夜知恋人士处获悉,吴英父亲吴永正已经移交到金华看管所关押,而吴案宛转代劳人蔺文财则无新消息。但至截稿时,东阳官方未答复是否采取后续司法办法。   8月14日,吴英又一份“躲避申请书”被代劳律师朱建伟带出看管所,并向东阳市审查院审查委员会递呈,请求东阳公安局整体躲避吴永正等人涉嫌“诬告、谗谄东阳市副市长陈军”一案。   吴英案“诬告”风波,是因一纸“情况解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份总共不到百字的情况解释,被吴英的宛转代劳人蔺文财带出浙江女子看管所后,卷起了一场舆论风暴。由此,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代劳人蔺文财双双因涉嫌诬告谗谄罪被刑拘,迄今已跨越20天。   吴英的前一份“情况解释”,是请求东阳市副市长陈军躲避吴英集资欺骗案的资产处理小组组长。此次,吴英又一纸“躲避申请书”,请求东阳市公安局整体躲避。   两场“申请”   “我们查询拜访到的情况,今朝根据规定固然无法颁布,但可以肯定告诉你,吴英不存在诬告。”8月18日,吴英的代劳律师之一朱建伟语气肯定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称本身查询拜访到的有力证据,只是临时不便颁布。   吴英案比来掀起的“诬告风波”,呈原被告“对掐”之势。今朝,最尖利的一点就是,东阳市公安局对此案的承办,是否应当躲避。大年夜案发至今,东阳市公安局介入办案,成了遭受质疑的要点之一。   吴英、吴永正、蔺文财三人的代劳律师称,起首是时光节点的不合理性。   吴英的宛转代劳人蔺文财大年夜北京到杭州,7月22日在浙江省女子监牢会见吴英,带出了一份由吴手写并摁有手印的“情况解释”。蔺文财将这份颂峦或东阳市当局、浙江省高等人平易近法院提出请求陈军躲避的申请,且将此份解释给多家媒体,并被陆续报道。由此惹起了一场舆论风暴。   7月26日,陈军向东阳市公安局立案,并被受理。东阳公安大年夜这个时点上开端介入,办案的速度惊人惹来质疑。立案后,对蔺文财启动了网上追逃。   7月29日傍晚,蔺文财和吴永正被东阳公安控制。   7月30日,东阳市公安局对上述两人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7月31日,吴英家眷收到吴永正被东阳公安刑拘的通知书,全部过程不到一周。   此后,东阳公安启动了跨省对证人进行问询,个中包含多家媒体记者。   吴英的代劳律师朱建伟认为,这主如果两点关键之处念头明显,一是此案今朝的受害方是东阳市副市长陈军,而陈和东阳市公安局存在行政附属关系。“这相当于下级给上级办案,不得不让人困惑公平性。”   是以,朱建伟等律师请求东阳警方主动整体躲避:吴英代劳人蔺文财和吴英父亲吴永正涉嫌诬告谗谄罪一案,应改由异地公安机关侦办。   别的吴英方面认为,蔺文财作为吴英申述案的代劳人,身份相当于辩护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辩护人涉嫌犯法的,应由解决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缝查机关以外的┞缝查机关解决”,故东阳市公安局同样应躲避此案。   再呈“对掐”之势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接洽东阳公安法制处萌芽此事,相干工作人员表示不便答复,建议记者向律师咨询。   一份《关于管辖权贰言的答复》书显示,东阳警方给出的答复环绕两方面。一是认为请求东阳市公安局因与陈军存在行政附属关系予以躲避,无相干的司法根据。别的,蔺文财不具备律师资格,不相符辩护人的前提,无需由异地办案机关侦办。是以,东阳公安不予采取吴英方提出的躲避申请。   实际上,在诬告风波之前,两边就曾“对掐”。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曾有过报道。可以佐证的新材料是,在蔺文财和吴永正被刑拘之前,也就是在陈军举报蔺文财、吴永正涉嫌诬告谗谄的次日,蔺也向东阳公安举报陈军应用公权力“诬告、谗谄”他,并请求东阳公安立案查询拜访。   一份出具日期为8月8日,编号为“东公刑不立字[2014]01”号的东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蔺文财在7月29日,向东阳市公安局控告陈军“诬告、谗谄”一事,后经东阳公安审查后认定,“陈军没有犯法事实”,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当世界午,蔺文财即被东阳公安控制。   而此次,针对东阳公安是否应当躲避,又掀一轮对掐态势。吴英方请求东阳市公安局予以躲避的申请被拒后,并不善罢甘休。   8月14日,吴英及其他两名涉案人的代劳律师向东阳市审查院审查委员会递交“躲避申请书”。朱建伟称,此份申请书已经寄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东阳市审查院核实此事,相干工作人员称,至今没据说过有收到任何干于吴英案的司法材料,本身对此也并不知情。   “躲避”争议   至于东阳公安在此案中是否应当躲避,正如前述东阳公安与吴英方辩护人的两种司僧看法,司法界人士也是两种截然不合的不雅点。   由公安部颁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法度榜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章 “躲避”中的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处理案件”比较相符此案解释。   “其实公安的躲避与否,取决于这个案件的办案人员有没有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如不雅副市长和公安人员有亲属关系,这根据规定要躲避。”中国政法大年夜学传授吴丹红认为,“但像他存在附属关系,则要全部公安机关躲避,这在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   “并且,像这种情况申请躲避,也不会被赞成。根据这个逻辑,涉及本地当局工作人员的案件本地的办案机关就没法解决了。”吴丹红认为,陈军副市长的身份不在此案的躲避之列,除非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陈军存在某种直接的接洽,且这种接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平处理。   “固然没法条明文规定,依法理要躲避。”律师斯伟江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章“躲避”解读,“我国司法规定机构躲避,如东阳公安局受市引导引导,是以是有短长关系的,相符28条第四款的立法精力。”   斯伟江认为,司法固然没明文规定机构躲避,只规定人躲避,但如不雅所有人都有关系,就需整体躲避,司法实践做法是上级指定其他处所解决。此前,“温州纪委和於其一案”由浙江省级机构指定温州之外的区域衢州的办案机构承办,属同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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