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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县粮食局原局长因恋人纳贿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30  浏览次数:100
核心提示:  新华网杭州6月30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平易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海盐县粮食局原局长、党委书记陆某某
  新华网杭州6月30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平易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海盐县粮食局原局长、党委书记陆某某纳贿一案。陆某某因纳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充公家当1.5万元,赃款11徒窈箬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某,1982年参加工作。出身农村的他大年夜一般的乡镇干部做起,一向到海盐县粮食降魑局长、党委书记。   2002年,陆某某经由过程收集聊天结识了江西籍女子陈某,两人相谈甚欢,此后一向经由过程手机、收集等方法保持接洽。在见过3次面之后,2010年5月,两人正式确立为恋人关系。   2012年,陈某大年夜江西来到海盐县,陆某某赞助其解决了住宿等问题,并将她安排在方某的公司工作。聚到一路后,两人相处抱病不融洽。2012岁尾,因为名分问题和不适应海盐的生活,陈某选择回老家。   方某得知陈某要回老家,给她送去了一万元,欲望陆某某为本身公司的承建项目供给便利。陈某把收钱的经由告诉了陆某某,并想要把钱退还方某,但陆某某却要她收下这笔钱。   陈某回到老家后,以要开店、买房等为由,陆续向陆某某索要钱款,但陆某某却拿不出那么多钱。2013年8月,陆某某授意方某送陈某10万元买房。几河汉,方某将10万元汇入陈某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款11万元,并为他人投契,其行动已经构成纳贿罪,结合其自首、退赃、当庭认罪等表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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