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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宣布“上交和举报危爆物品”嘉奖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31  浏览次数:134
核心提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犯法罪线索嘉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犯法罪线索嘉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然治理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防止违犯法罪分子应用危爆物品进行违犯法罪晃荡,进步群众自我防护和主动揭穿揭穿涉危爆物品违犯法罪恶动的意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危爆物品重要指枪支(军用枪、平易近用枪、非制式枪)、弹药(军用枪弹、平易近用枪弹)、爆炸物品(火药、雷管、索类、震源弹、黑火药炊火剂等)、易制爆物品(火柴、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硫磺、铝粉、高锰酸钾等)、各类炮弹(航弹、地雷、手榴弹等)、仿真枪、管束刀具、弩等。   涉危爆物品违犯法罪线索包含涉及上述危爆物品的不法制造、生意、运输、邮寄、储存、偷盗、掠夺、持有、私藏、携带等违犯法罪晃荡,以及应用上述危爆物品预谋组织、策划、实施爆炸、伤人等暴力恐怖晃荡等情况的线索,及相干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   第三条 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嘉奖标准:   1、上交枪支的,军用枪每支嘉奖500元,平易近用枪和非制式枪每支嘉奖300元;主动上交枪弹的,每发嘉奖5元。   2、上交爆炸物品的,雷管每枚嘉奖30元,火药每公斤嘉奖20元,黑火药、炊火剂每公斤嘉奖10元,索类每米嘉奖5元,震源弹、手榴弹、地雷每枚嘉奖100元。   3、上交非临盆生活用处大年夜刀等管束刀具及仿真枪的,参照市场价予以嘉奖。   4、群众发明抛弃的危爆物品,及时申报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参照前述1、2条进行嘉奖。   5、上交易制爆物品的,不在嘉奖范围内。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破获案件的涉危爆物品违犯法罪线索,根据案件收缴危爆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社会效应等肯定嘉奖金额。   1、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爆炸物品达以下数量的,视情赐与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嘉奖:火药500克,黑火药、炊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   2、破获不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枪支弹药达以下数量的,视情赐与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嘉奖:军用枪、平易近用枪(猎枪、小口径枪)、非制式枪(火药枪、仿造枪、克己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军用枪弹10发、平易近用枪弹50发以上的。   3、收缴仿真枪10支、管束刀具20把、弩1支以上或者查破不法携带管束刀具、弩案件的,视情赐与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嘉奖。   4、查破涉爆涉枪重大年夜案件或撤消不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窝点的,视请赐与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嘉奖。   5、举报不法运输、储存烟花爆仗及违规发卖易制爆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赐与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嘉奖。   6、群众举报线索为防备或侦破涉危爆物品暴恐案件发挥特别重大年夜感化、供献特别凸起的线索,视情赐与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嘉奖。   第五条 群众可向省、市、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所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犯法罪线索。推敲危爆物品运输安然,原则上按照属地就近上交。群众可经由过程以下门路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德律风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局德律风举报;   (二)经由过程天山警网(公安厅门户网站)进行举报;   (三)经由过程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平易近警当面举报。   第六条 群众主动上交的危爆物品和举报的线索相符嘉奖标准的,原则上由接收和受理的公安机关进行嘉奖。公安机关将根据收缴物品的种类、数量、线索感化、社会效应等情况,分级对群众进行嘉奖。嘉奖工作原则上一事一奖,不反复嘉奖;但对为防备或侦破暴力恐怖事宜发挥特别重大年夜感化、供献特别凸起的,不限嘉奖次数。   第七条 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的涉危爆物品违犯法罪线索嘉奖工作原则膳绫强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嘉奖。上交物品不相符嘉奖标准或举报线索未查证属实的,不予嘉奖;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嘉奖范围。   因线索处理环节属死亡内容,不接收群众对嘉奖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嘉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宛转他人领取;过期不领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九条 为获取嘉奖偷盗危爆物品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谗谄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动的,按拍照干规定穷究司法义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然。未经举报人赞成,在查证、宣传、嘉奖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漏举报人信息的,穷究相干人员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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