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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保障女职工生育权 哺乳期上夜班可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1  浏览次数:29
核心提示:山东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基准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就业培训以
山东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基准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就业培训以及劳动监察等四大类57项,涵盖了被加班、女职工生育权等不少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点领域,有效期至2015年底。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报道,山东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基准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就业培训以及劳动监察等四大类57项,涵盖了被加班、女职工生育权等不少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点领域,有效期至2015年底。.hzh {display: none; }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达到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人社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针对女职工生育权被侵犯的情况,新规明确,用人单位违法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违法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利的;违法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根据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多少处以相应罚款,最高罚款可达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此外,如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未改正的;以性别等为由拒绝聘用的;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况时也将受到金额不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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