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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年起省内出生婴儿无条件办理《出生证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1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只要在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
只要在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   10月24日,省卫计委出台《湖北省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不少市民仍有疑问,对此省卫计委也对细则进行了解读。.hzh {display: none; }  据介绍,《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孩子身份的证明,与父母的结婚证、生育证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湖北省新出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重申了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   《管理办法》对一些特殊情形如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单亲家庭的婴儿、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公民收养的儿童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有规定,只要在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另外,省卫计委表示,对于过去因条件限制没有取得出生证明的部分人来说,我省本次明确,可进行补发,但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统一了补发与换发的流程和要求,规范了废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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