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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检出台“举报”新规 明确举报人各项权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8  浏览次数:180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陈菲、徐硙)中国最高检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这一“举报”新规不仅详细列举了举报的方式,还对举报人的各项权利予以明确。 新规指出,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举报贪官的时候,要“按级别”举报。新规明确,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 举报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统一的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或者12309举报网站、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新华网等各大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都有网络举报监督专区,已经链接高检院12309举报网站。也可以“预约举报”。检察院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进行接谈。 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检察院强调会“优先办理、件件答复”。新规指出,“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新规还规定了检察院对举报的保密措施。比如:通过密封机要袋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个人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等等。 举报人拥有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等权利。 新规提高了奖励上限,将每案奖金数额由“一般不超过十万元”提高为“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对于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批准,由“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提高为“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察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举报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举报奖励可以由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取得。 如果经查证举报失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同时,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被举报人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征得被举报人同意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院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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