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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交警罚款执法

最后更新:2014-07-09 浏览次数:164
新都交警罚款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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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交警罚款执法

信息标题 新都交警罚款执法 来信人姓名 吴勇 来信时间 2014-07-02 来信内容     尊敬的区长我于7月2日晚驾驶川A783S6面包车回家,在新都全球通口子遇交警检查,当时我车上共坐4人,最后一排椅子由于有点小问题当时就没带在车上,警官就说我私自改形,罚款500,不扣分,我就想人民警察就是这样执法为民的吗,究竟是罚款为目的还是以纠正为目的,而且就算我没安一排椅子就要罚500吗,当时执法的为一个三十岁左右的李姓警官,人很胖,而且就在我等候处理期间,也有车超载被拦下,当事驾驶员说是某某熟人,那个李警官就说声以后注意,就放行了,请问这种警官执法合格吗     回信人 公安分局 回信时间 2014-07-08 回信内容 吴勇:您好!    您反映“新都交警罚款执法”的来信已收到,现回复如下:    接反映后,分局责成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    交警大队十分重视您所反映的情况,立即组织该大队纪检督察人员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7月2日21时23分许,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宝光大道全球通路口对您所驾驶的川A783S6小型客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后排座椅被擅自拆除,民警在告知您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后,依法对您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开具了《道路交通违法处罚通知书》,并告知您将接受500元的罚款,而您觉得500元的处罚过高,对处罚金额表示异议。    7月3日14时30分许,交警大队纪检督察人员通过电话与您进行了沟通,您对其违法事实和民警执法程序均无异议,仅对处罚金额过高表示不满。就此,民警向您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4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第57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您言明了处罚500元的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民警告知您如对处罚有异议,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就您反映在您等候处理期间有超载车辆被拦下又放行的问题,因您提供不出相关证据,纪检督察人员无从查实;就此,希望您能提供相关证据,我们一旦查实将对当事民警依法依规处理。    7月3日下午,交警大队信访办理民警按您所留电话与您进行了联系沟通,您仅承认其违法行为,但仍对处罚表示不满。    广大人民群众若有问题,请登陆新都公安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xdga.gov.cn)直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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