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维修电话:028-83085150,成都吉荣淋浴器售后维修免费电话,原标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审议
 据新华社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66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厘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增加规定促进中药传承创新,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重新界定假药劣药范围并从严规定处罚,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完善易地开垦、轮作休耕等相关制度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限定可以征地的情形,完善征地程序,充实相关规定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资源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明确列举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完善了有关水资源税内容。 宪法法律委认为上述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丛斌作的关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增加“强基层”的内容,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使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在职业病防治、预防出生缺陷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增加相应规定,充实健康促进的有关内容;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分别作的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明确了人格权范围,鼓励遗体捐献;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完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完善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规定;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后有关费用负担;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细化高空抛物坠物各方责任,保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为了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议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了说明,介绍了立法的必要性,草案起草过程、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以及草案的主要内容。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近年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总体情况和重点工作情况,分析了“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指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着力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健全经费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破解教师队伍建设难题,提高保教质量,加大督政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 解析一 “假药”?“劣药”?药品违法行为将明确界定 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看点”颇多。作为药品领域的基本法律,这一修订草案回应了百姓哪些新期待? 查“缺”补“漏”:完善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 这意味着,“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后,用药者能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请求赔偿,方便群众迅速解决纠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胡颖廉说。 根据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此次也被纳入质量首负责任制的主体范围中。胡颖廉说,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用药者可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足见其“严”,更见其“便民、利民”。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的是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己生产销售,也可以委托别人生产经营。 胡颖廉说,这一全新的法律制度设计意味着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将从“捆绑制”转变为相互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将带来一系列监管制度的变化和衔接。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专家指出,过去药品监管只能从一个个药品生产企业,一个个环节上去查,难免会有漏洞。而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查“缺”补“漏”,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完善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 让买药、用药更方便: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回顾过去两年的药品零售行业,放开和创新是两大关键词。 安徽、河北、云南等多地出台政策,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连锁率、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等。 修订草案兼容了创新、发展和安全的考量,提出了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定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在医药行业,一般企业规模越大就越合规,因为违法成本会水涨船高。”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会长周双才说,鼓励药品零售从“小、散、乱”发展为集团化、连锁化,有助于促进药品经营的统一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药品流通产业的升级转型。此外,连锁化对药品追溯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百姓用药安全。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并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此外,修订草案也明确了经批准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可以进口少量药品,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胡颖廉说,在尊重市场规律和药品属性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将“放管服”有机结合在监管中,有助于培育新兴业态,满足了百姓对药事服务快捷、高效、安全的新期待,体现了便民性。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界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精准惩治。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的范围。 专家表示,科学地界定假药、劣药,并实施科学监管是法律修订的重要议题,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益和行业声誉关系重大。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说,对假药、劣药概念加以界定和厘清,使得假药、劣药概念更为契合事物本质,相对更容易认定,更符合执法实践,有助于更好地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此外,二次审议稿更加体系化、无疏漏地为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从而形成周密的监管网络。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 据新华社 解析二 明确高空抛坠物侵权各方责任 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名5岁男童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抢救无效去世。 6月19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路过一建筑工地,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 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对情侣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从12楼往下抛撒酒瓶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悲剧,让人们担忧“头顶上的安全”。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草案作出了诸多调整和完善,对于公众关心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了回应。 “全楼背锅”规定如何完善?查清责任人是关键 2018年1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高空铁架坠落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事故所在楼栋28名住户被判支付受害人医疗费和交通费,费用均摊。 裁判的依据来源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既实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因连带担责而相互监督,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但无可回避的是,这种情况下承担补偿的大部分人实属无辜。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不少人对无奈“背锅”心怀抗拒,相关补偿的落实也困难重重。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完善: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对此表示,三审稿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规定,既保留了此前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救济功能、预防功能,还强化了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能。同时,通过明确追偿权,促使有关机关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积极查找侵权人。 天降横祸,转瞬即逝。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往往面临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第一时间封锁现场、提取物证,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查明真凶,予以严厉惩罚,从而形成有效威慑。“最好的办法就是摄像取证,还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征集证据,这具有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说,“让举报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很强的正当性和荣誉性,同时也能产生强有力的宣传效果。” 明确建筑物管理人责任防患于未然 “头顶上的威胁”并不只源自高楼居住者有意无意地“随手一扔”。一个违规搭建的广告牌,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甚至是一片松动的玻璃,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无心之失”,都可能酿成悲剧。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将建筑物管理人直接纳入了责任人的范围之内。建筑物管理人必须事先做好防范、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在其能力范围内切实采取措施,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与其将立法的落脚点仅定位在危险发生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强高空抛物坠物危险发生前的安全保障工作。”熊文钊认为,草案三审稿从法律上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有利于源头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具体都包含哪些?孟强指出,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包括设置高空抛坠物警示牌、提醒牌,在不侵犯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安装能够捕捉高楼抛物坠物的运动轨迹、能够指向具体楼层房间的摄像头,在发生过高楼抛物坠物的楼宇低层安装防护网、遮挡装置等。 实际上,各地已经有不少小区开始安装用于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朝天看”摄像头。“选择安装摄像头的位置,应经过专业的分析和检测,摄像头的位置及拍摄范围要进行公告,对有可能侵犯住户隐私的应采取技术措施加以避免,同时应尽到提示义务。”熊文钊说。 熊文钊还认为,为保证法律落实到位,应当由政府或社区对建筑物管理人定期举办相关普法宣传活动,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普法标语和法条讲解。对于能够锁定直接证据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法院可以在案件发生的社区进行巡回审判,达到宣传警示的效果。 专家:做好民法刑法衔接,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虽然没有人受伤,但他仍然被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实际上,社会公众普遍呼吁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少法律专家对此均表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无论是否致人伤亡,肇事者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楼下人流量较大,抛掷的物品具有一定的重量,无论后果如何,其社会危害性都是极大的,都构成刑事犯罪,只不过是故意或过失、既遂或未遂的区别而已。”孟强说,与高空抛物坠物直接相关的刑事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分别应当根据楼宇所处环境、抛掷物的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进行认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没有作出规定。 但不少法律界人士仍然认为,从协调民法和刑法的角度出发,可以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增加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上还有不少声音认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直接写入刑法。王浩公对此表示,入刑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高空抛物坠物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有利于明确定罪量刑等问题。孟强也认为,虽然刑法已经可以适用处理这种行为,但此类案件影响恶劣,不妨在刑法相关罪名规定下增加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描述。 但也有专家对此持不同观点。“从刑法角度来说,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在定性上没有太大的争议,没有专门入刑的必要,只要根据刑法以相关罪名追究责任就可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阴建峰说。 阴建峰建议,要加强对此类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以及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危害后果的识别能力,从而避免这类悲剧发生。 据新华社 解析三 进一步扩大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宾馆房间被偷拍能维权吗?买了缺陷汽车要召回费用谁“埋单”?吃了亏能否自己先“找补”止损?……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1 将“电子邮箱地址”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近年来,各地宾馆、民宿、试衣间等场所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屡有发生,引发公众担忧;另一方面,大量电子邮箱地址、公众人物行踪信息等被不法分子盗取放在网络平台上售卖,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此外,草案三审稿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将二审稿中“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表述,修改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并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表示,对“隐私”的定义加入了“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这一限定,扩大了隐私的界定范围,增加了判断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这意味着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界限要在不同场合、不同个案中加以判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让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全面;但要从源头有效治理个人信息泄露,还应注意加强对互联网公司、银行、物流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导。他建议在民法典基础上再专门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2 “自助行为”止损须符合限定条件 吃了亏能否自己“找补”止损?比如面对吃“霸王餐”的“餐霸”,饭店在警察赶到前能否先扣下人或其物品?对此类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继在二审稿中提出“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后,又在三审稿中进一步予以规范。 根据草案二审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目前草案三审稿在“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上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严格限定‘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可以有效避免适用扩大化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认为,这样规定既回应了现实需要,也意味着将“自助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规制。 3 缺陷产品召回由生产、销售者“埋单” 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这一焦点问题予以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 此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次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汽车缺陷产品召回高发,现实中经常碰到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期间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提出主张的案例。”重庆市律师协会民事专委会主任吴启均说,明确“埋单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确认,同时将法条的适用范围从消费者扩大到被侵权人。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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