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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电子垃圾处理中的消费者责任

最后更新:2014-05-13 浏览次数:49
政策解读:电子垃圾处理中的消费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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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电子垃圾处理中的消费者责任

  编者按:      日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投资性公司工作委员会(ECFIC)组织了一次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考察活动。考察组成员分别来自全国人大环资委、商务部、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还有少量媒体记者。作为考察组成员, 本报记者随团分别考察了富士施乐爱科制造(苏州)有限公司、罗地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这些公司相关工作有些初步了解,在此分别成文,与读者分享。        考察第一站是富士施乐爱科制造(苏州)有限公司。该公司2008年1月运营,业务范围是:回收富士施乐废旧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及硒鼓,将其分解,并将分解后的部分零部件进行再利用,无法利用的则进行再资源化,同时从事新硒鼓的制造。       简单说,这是一家专业从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公司。之所以要成立这家公司,主要是贯彻富士施乐集团1999年制定的“生态和安全远景”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在中国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背景下,此举也合乎时宜。         应报社安排,笔者此前曾参加过一个“日本在华企业与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考察过包括富士施乐在内的数家日本知名在华企业,对他们在环境责任方面的表现并不陌生。比如富士施乐位于深圳和上海的工厂通过“零排放”行动,最终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废物零排放,即废物循环利用率为99.98% ,为此深圳工厂被评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而富士施乐在苏州的资源循环系统则是以可持续发展的“3R”(Reduce,Reuse,Recycle)为目标,在减少利用新资源的同时解决了废旧电子产品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日本知名在华企业既出于遵守中国法律,也出于贯彻母公司要求,近乎自觉地履行企业环境责任。       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战略判断,这些公司意识到,在关注全球气候变化、重视节能减排和循环生产的国际及时代背景下,履行综合的环境责任,既符合潮流,也是企业未来竞争力所系。作为将环境责任延伸的废旧产品回收再利用,眼下或许更多只是企业宣传自己环境责任的载体,但着眼长远也未必不是个朝阳产业。苏州工厂成立前,富士施乐已经分别在日本和泰国成立了业务内容相似的工厂,其中日本工厂经过8年经营已经实现了盈利。          无论企业出于什么动机,客观上,这种经营模式为中国眼下令人头疼的电子垃圾处理问题提供了一个样本。          据中国家电协会统计,中国目前每年报废的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电脑总数就远远超过1亿台。小家电报废量显然多得难以估算。目前,事实上承担着这些报废电子电器产品回收责任的,绝大多数是走街串巷的个体收购者乃至拾荒者;承担后期拆解、分类处理责任的,多是不具备专业技能的小公司和零散人群。固体废物和危险品随意丢弃现象并不少见,二次污染带来的环境压力令人担忧。          在苏州的这家工厂里,回收来的废旧产品被拆解分成64类,能用的零件经新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被重新使用;不能直接使用的零部件,按其所属类别分别交给资源再生合作伙伴,比如残余墨粉被用于水泥生产。再资源化处理中,“有的可以收钱,有的需要付钱”。在考察组看来,对企业而言,至少目前这是一项“赔本赚吆喝”的事情。          可以想见,“逆制造”主要瓶颈是回收率。富士施乐称,直销产品通过与用户签订协议,回收相对容易(目前可达七成以上),而通过经销商销售的产品,由于其流向不可控,回收便难多了。          泛泛的环保并非不能被接受,而一旦环保与个人利益相冲突,利益考虑就会占上风。目前,回收者享受不到足够补贴却需要向消费者付费;消费者对于无出售价值的废旧产品随意丢弃不受约束。          或许,应当按照“谁丢弃,谁付费”原则,从立法上强化消费者责任。          记者留意到,目前关于中国电子垃圾的专门立法令人眼花缭乱:有规范回收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侧重技术标准和企业公示义务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共同出台,信产部发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有以规范拆解、处置为主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些法规政出多门,内容交叉、重叠不说,尤其鲜见规范消费者行为的条款。与消费者责任沾边的大概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但这种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事实上形同虚设。          同时,现有法律偏重于对生产者约束,相对忽视正面激励,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亦有鼓励相关生产者的原则性表述,但记者此次所调查的企业均表示,不了解相应细则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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