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赖账不付修车费 维修店有权留置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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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彭州法院判决拖欠修车费货车的事实车主被告杨某向原告陆某支付修理费122340元,原告陆某有权就留置货车在拍卖、变卖中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拖欠12万余元货车修理费,打了欠条后还是不给,无奈之下,轮胎维修店的老板陆某将该维修车辆留置在店内。近日,彭州法院对这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该货车的事实车主被告杨某向原告陆某支付修理费122340元,原告陆某有权就留置货车在拍卖、变卖中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2年起,杨某先后到当地一家轮胎维修店更换货车轮胎,并以流水记账的方式结算维修费用。2014年1月12日,杨某与维修店老板陆某结算,拖欠的轮胎修理费用共计122340元,并向陆某出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欠条。其后,陆某多次催收,杨某仍未支付该笔修理费用。无奈之下,陆某将该货车留置于店内,并于2014年3月17日,将货车的事实车主杨某、登记车主张某及挂靠车主彭州某运业公司起诉至彭州法院,要求杨某立即支付修理费122340元,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货车享有留置权,有权就该货车在拍卖、变卖中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月28日,该案在彭州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向法庭出具了维修店的营业执照和被告杨某的修理费清单,证明其具有维修车辆的资格,且对杨某的货车轮胎及其附属设备进行了安装、修补、急救的事实。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陆某只是将轮胎卖给自己,修理费用是另外支付给单独的修理方,所以自己与原告之间仅存在轮胎买卖关系,而非维修关系,所以原告无权留置车辆。由于货车被扣留在原告处无法运营,所以自己现在也无力支付所欠费用。
法院认为,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杨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被告杨某至今尚欠原告修理费122340元未给付,故应承担支付欠款的法律责任,原告有权对修理的货车行使留置权。
彭法 本报记者 晨迪
原标题:车主赖账不付修车费维修店有权留置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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